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者:信息公开发布时间:2021-11-01浏览次数:1371

                              学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新生必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材料  

第十条新生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较长时间不能报到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  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  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  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

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向所在学院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 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  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  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学校与未注册(注册期间或暂缓注册除外的学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  理的法律关系,其所有学习活动均不予承认。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必修和选修和各种教育教学实践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  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和考查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实验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等的成绩也采用百分制评分根据实际情况部分课程可“优及格不及格五级或“合格、  不合格两级进行评定考核成绩以期末考试为主适当记入平时成绩和自主学习成绩原则上课程成绩计算方法是平时成(含自主学习成绩,


30-50%)+期末考试成绩(占50-70%)=总评成绩。总评成绩中各部分所占比例由学院根据专业特点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同时通知到学生,总评成绩计入学生学业档案。凡是学生出勤不到总课时的三分之一,或作业完成不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每门课程的学分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规定学分执行。开设两个学期以上(含两个学期的课程,每学期各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核,评定成绩。

学生必修课程总评成绩低于60分者,给予一次正常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补考的课程考核合格的,成绩以60分计;课程重修(补修)形式有随班重修(补修、组班重修(补修和自学重修(补修。随班重修(补修与组班重修(补修考核成绩,如实记录;自学重修(补修)  课程考核成绩如超过60分,则记作60分,如低于60分,如实记录,作业完成不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重修课程管理具体详见《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课程重修(补修管理办法》。补考及重修成绩登记时须作出标注。毕业前学生完成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所有科目的学习,且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否则予以结业。

第十五条非英语专业专科学生参加全国英语应用能力考试(三级)或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四级六级),通过三级及以上(含三级),  其大学英语不及格成绩记为及格非计算机专业专科生参加省计算机一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其校内公共计算机课程不及格成绩记为及格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成绩合格的课(非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关课程),参加技能比赛和考试取得的证书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替代相关选修课成绩学分《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奖励学分制度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疾病或伤残等原因不能


参加体育术课学习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于每学期初申请免修体育术课,用《体育保健》课程替代。

第十八条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学校制《奖励学分制度实施细则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科技创作文体竞技等活动可以记为社会实践活动学分冲抵公共或专业选修课限选、任选课部分的学分,冲抵学分累计不超过6个学分。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条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允许参加该课程重修。

凡在英语、计算机、普通话等国家级或省级考试中作弊的,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在学校处分的基础上,从严处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 得学分,经我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正常完成课程学习后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时,需在考前至少两天由本人填写缓考申请表经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并加 盖学院公章报教务处审批后可以不参加本次考试缓考一般随下一学 期开学初正常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记入正常考试学期的课程成绩。


第二十三条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退役士兵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二十四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在入学后第一学期末,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义务兵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  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  绩的(含艺体类等专业成绩录取分数线,选测科目录取等级要求等);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限制性情形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将出具证明,  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七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学生须先填写申请表,所在学院负责人  签署同意转出意见、盖学院公章,教务处及拟转入学院采取一定的形式进  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拟转入学院负责人签署同意转入意见、盖学院公章后,报教务处审批。

(二)学生转专业后须补修转入专业所欠课程并达到规定要求。

(三一般在学生进校第一学期期末集中受理校内转专业申请,第二  学期开学两周内组织综合考试,逾期不予受理。转专业工作具体要求详见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转专业工作具体日程  以学校下发的转专业工作安排为准。

(四)学生申请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的,须经两校审核同意后,上报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可以办理转学手续;申请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的, 须经两校审核同意,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及申请转入所在省(市、自治区) 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我校接到批准通知后,方可为学生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在校最长学习时(不含参军入伍学生服役时间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专科三年制不得超过6年、  五年制不得超过8年。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  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申请休学创业或学校认定其应当休学者;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及困难确需中断学习者。

(五毕业班最后一个学期原则上不予办理休学、复学手续,如确因  不可抗力因素,如意外事故、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无法完成最后一学期学  业的,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经学院及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休学  手续。

(六)休学一般以1年(两个学期)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在校期间学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2次,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 年。

第三十一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二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如生活补贴、奖学  金等)。

(三)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学期末申请休学的,如已参加当前学期期末考试并取得成绩, 须下一学年下一学期开学前办理复学手续。如未参加期末考试,须下一学年同一学期开学前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学生申请复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休学期满,学生应在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凡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证明已经康复,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将按在校生要求给予相应的  纪律处分;

(四学生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如原专业已停  止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五确因特殊情况在毕业学期提出休学的学生,最早只能在下一学  年毕业学期开学时提出复学,经审核达到复学要求的,编入下一年级。

 

第五节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给予学业警示:

(一)每学期有五门(含五门)以上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

(二一学期无故旷考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包括英语等级考试、  计算机、普通话)考试者;

(三其他学业问题如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成绩下滑较大等需要预  警者;

(四)连续两个学期受到学业警示的给予延长学习年限处理。

关于学业警示具体规定及实施,详见《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  学业警示制度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最大修业年限而未完成学业者;

(二)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者;

(三)休学期满,学生应在相应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如

无正当理由,在开学后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缺课达十二周  以上(含十二周)者;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学费或逾期两周未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者;

(七)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八)连续两次延长学习年限者。

第三十六条退学的学生,应在1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退学手续一般由学生本人填写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如学生自告知退学之日起2周内未办理退学手续,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自退学批准之日起,停止一切在校生待遇。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

 

在学校定年内学人才培方案规定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满足专业技能要求同时达到其他毕业要求的,  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  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未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在结业后2年内, 可以通过学习成果认定技能证书的获取或申请相关课程重修等途径来达 到毕业要求经审核达到毕业条件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 发证日期填写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肄业证 书不能换毕业证书。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  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一成本专学业时辅其他专并达该专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  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三条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