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必要时聘请校外法律、 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 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六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 申诉。
第六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 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 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 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八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
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