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教规[2020]6号)、《连云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连事规[2020]1号)、《连云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连事规[20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学校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及时确认和登记学校各类国有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
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家具等,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品目和标准由学校确定。
无形资产是指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
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原则是: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总体要求是管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总体目标是保障履责、配置科学、使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到位。
第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内容是: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报告与信息管理、资产绩效管理、监督管理与奖惩等。
第六条 学校承担本校所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校长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成立由校长牵头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和协调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处承担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和各自职能分工,共同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学校分别按照行政类资产、教学和科研类资产、图书类资产、经营性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第八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资产管理处:统筹管理全校固定资产,负责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校资产报(损)废的申请和处置;负责学校资产信息化管理;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等;负责学校土地、房产、一般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管理。
(二)财务处:流动资产及固定资产的财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编制与执行;负责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计账与核销;负责对外投资与无形资产的财务管理、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等。
(三)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科研类资产的采购、验收及日常管理;负责教学和科研资产报损、报废的初审;负责实验室教学和科研资产的流向管理和清查;承担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教学科研类资产报表的编报等。
(四)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全校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维修,植物的购建和养护管理,负责室内设备的全过程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资料、音像及电子资料的管理。
(六)校办、档案馆:负责全校文物及陈列品的管理;负责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七)科技产业处:负责全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八)全校各部门和学院:负责所使用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为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学校资产管理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财务、工程技术等专业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以确保正常开展工作。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或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主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或单位的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即专、兼职资产管理员)。具体工作包括:办理资产的入库手续;变动、调拨、维修、报废等申报手续;定期配合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账实核对。
第十条 学校对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落实;
(三)负责学校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学校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要求;
(四)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可行性论证、审核、审批、报备手续;
(五)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负责学校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校内资产划转;
(六)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领导,定期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捐赠、调剂等方式或途径配备资产的行为。资产的配置要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十二条 配置资产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学校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购置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资产,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各部门学院上报的年度资产增量计划,会同财务处审核资产存量,拟订下一年度资产增量计划,包括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经费来源,经学校审批后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草案。
(二)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遇到无法遇见的事项需要追加资产配置的,须按预算编制程序办理报批。
专项经费购置资产,按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购置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校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与管理。
第十七条 对新增资产配置应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账实的一致性。
房屋建筑物等资产,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办理财产移交和权属证书,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做好该部分资产的领用使用登记和会计入账工作。对于无法及时完成竣工结算的自建资产,应通过暂估形式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教学、科研以及行政管理等所需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集中采购制度,逐步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发、统一结算”。
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应首先保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国有资产日常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通过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规范学校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的使用,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得将其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用于抵押、质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节 资产自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自用资产管理指学校国有资产的购置、登记、领用使用、维护保管、清查盘点、资产处置、资产共享共用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资产购置。学校按照经批准的资产购置预算办理资产购置事项,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依法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学校严格按照申购、审批、招标、合同订立、验收、付款等控制流程购置资产,严禁超标准、超预算购置。
第二十六条 资产登记。对通过购置、置换、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在严把数量、质量关;学校成立资产验收小组,由资产管理处会同办公室、审计处及使用部门等共同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后,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资产实物明细登记,建立资产实物明细账;财务处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建筑物等资产需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验收并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第二十七条 资产领用和使用。学校在资产实物明细账中,全面动态反映学校资产领用情况。建立和实施有效的资产使用保管责任制度,明确资产使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资产变更。资产保管使用场地和使用部门及人员变动后,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变更资产卡片信息。出现岗位调整和人员变动时,应当及时更新资产使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资产使用人员离职、调出、退休时,其所用资产须及时交回学校,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资产清查盘点。学校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与财务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必须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资产的处理,按规定程序和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学校资产需要处置时,应执行江苏省省级以及连云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节 资产出租出借管理
第三十一条 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不动产(含暂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国有不动产)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并取得租金收入的行为。学校将国有不动产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利益的,视同出租行为。
资产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学校不得以无偿方式将国有资产出借给公民个人、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学校的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将国有不动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制订出租出借方案,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一)学校不动产出租出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按程序报批。
1.出租建筑面积(不含食堂)在2000㎡(含)、土地面积50公顷(含)以上的;
2.年租金评估价格在300万元(含)以上的;
3.租赁合同期限超过5年(不含)以上的。
(二)学校不动产出租出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1.国有房屋住宅出租面积在150㎡(含)、非住宅出租面积在100㎡(含)以上2000㎡(不含)以下、土地面积15公顷(含)以上50公顷(不含)以下,且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含)的;
2.年租金评估价格在2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不含)以下,且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含)的;
3.学校有不动产出借的。
(三)学校不动产出租出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内部决策程序审批,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1.学校房屋住宅出租面积在150㎡(不含)以下、非住宅出租面积在100㎡(不含)以下且年租金预估价格(参照市场价格或原合同价格)在20万元(不含)以下,同时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的;
2.学校系统内部不动产出借的。
第三十三条 学校拟出租的不动产租金底价原则上以评估方式确定。住宅出租面积大于150㎡(含)、非住宅出租房屋面积大于100㎡(含)或年租金预估价格(参照市场价格或原合同价格)10万元(含)以上的,须通过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国有不动产出租,按照学校申请—审核—审批—招租—签订合同—备案的程序进行;不动产出借,按照学校申请—审核—审批—签订协议—备案的程序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学校申请。学校直接履行报批(备案)手续。
(二)审核。学校对出租出借国有不动产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三)审批。按审批权限审批。
(四)招租。学校应根据审批情况,按照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采取公开拍租、多个承租方竞争性谈判、协商等租赁方式进行。
1.公开招租。公开招租可采用:一是学校组织招租。学校将国有不动产招租信息刊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当地房屋租赁网站或当地主流媒体,按市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规定程序实施招租。二是通过具备产权交易资质的中介交易机构公开竞价招租。
(1)学校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作为公开招租底价的确定依据:
①市房屋租赁指导价;
②评估方式确定的出租底价;
学校单项国有不动产年租金(底价)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综合国有不动产年累计租金(底价)达到2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应通过中介交易机构公开竞价招租,因特殊原因不采用中介交易机构公开竞价招租的,须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查备案。单项国有不动产年租金(底价)10万元以下的、综合国有不动产年累计租金(底价)20万元以下的,学校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组织招租。承租方及出租价格由公开竞价择优确定。
通过评估的房屋出租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降低出租底价的,需报审批单位同意。
(2)经2次公开招租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报名者,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房屋租赁网站、当地主流媒体或者单位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可按照公开招租挂牌条件将该国有不动产出租给唯一报名者。
(3)经2次公开招租未成功的,经审批单位批准,可逐步按不超过10%的幅度调低出租底价后重新公开招租,累计调低出租底价超过30%仍未成功的,原则上不再出租,确需出租的,应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对应的派驻纪检组说明情况,按批复实施。
(4)不得故意拆分租期、拆分面积,以规避公开招租。
2、非公开招租。非公开招租可采用多个承租方竞争性谈判、协商等租赁方式。
(1)以下情形可以采取非公开招租的方式:
①涉及国计民生、文物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社会秩序等特殊要求或具有公益性的国有不动产出租;
②同一层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国有不动产出租;
③期限在6个月(含,下同)以内的临时出租;
④涉密或侦查工作需要的国有不动产出租;
⑤学校将存量住房给本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使用,为其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
⑥其他经市政府同意的国有不动产出租。
(2)非公开招租的国有不动产出租价格,由学校按照相关资产评估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并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3)非公开招租的国有不动产出租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其中,涉及前款第①、②、⑤项的,确因工作需要,出租价格可低于评估价,但需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对应的派驻纪检组征求意见并作出书面说明,出租价格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签订合同(协议)。学校与承租(借)方签订国有不动产租借合同(协议)。
(六)备案。出租出借手续完成以后,学校需将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的过程、结果(《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结果反馈表》)、出租出借合同等相关资料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确定承租方后,依照招租条件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租借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责任,防范风险。如承租方需要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的,应事先与学校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时的处置方式。学校原则上不得承诺认购或折价收购承租方的固定资产,也不得承诺退回装修费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出租的国有不动产,承租方原则上不得转租,学校应在租赁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如承租方确需转租的,需经学校同意,转租行为无效,学校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国有不动产,由此造成损失的,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第三十七条 国有不动产的出租期限一般在3年以内,原则上不超过5年。因特殊原因(如用于超市等行业且面积较大的房屋),出租期限确需超过5年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按程序报批。
第三十八条 承租方应按租赁合同的要求按时支付租金。逾期经催缴超过30天仍未缴纳的,学校应书面告知承租方,收回国有不动产,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负责租金的收取,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管理,租金收入缴纳相关税费后统一上缴国库,由市级财政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收取的违约金视同租金收入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对出租的国有不动产要建立专门台账,逐一记录出租收入的收缴情况,按规定及时办理缴款手续,确保国有不动产出租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国有不动产出租的收入要设置专门科目进行会计账务核算。建立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国有不动产的出租行为,增强学校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和国有不动产管理人员的财务风险意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中如遇其他未列明情况,按照《连云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连事规〔2020〕1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低效利用的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已无利用价值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征地、拆迁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以及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七)无法维修或者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账面价值(原值)1000万元(含)以上的专项资产、
其他资产的处置事项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市政度批准;
账面价值(原值)1000万元以下的专项资产、账面
价值(原值)5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的处置事项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其他资产账面价值(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
置事项,由学校按内部决策程序决定,自行审批,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由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
批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一)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二)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使用单位提请处置的资产进行汇总上报学校,学校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处置申请进行决策论证与审议,形成内部决议或者会议纪要及有关情况说明。
(三)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或备案申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审批权限及时做出批复。需由市政府批准的事项,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转报市政府。
(四)学校在接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复文件后,按规定进行处置。有偿转让的资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逐步推行国有资产集中统一处置。
公务用车按照“统一处置”的规定要求,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安排处置。
(五)学校根据批复文件和相关交易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并据此办理产权变动相关手续,组织好报废资产的残值回收工作。
(六)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在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中及时进行数据更新,并与财务账进行核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四十七条 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还需提供批准文件、转让协议或者置换意向书。
第四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对于有专门技术部门鉴定的资产,按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如房屋征收、拆除文件或者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机动车评估鉴定报告等);无专门技术部门鉴定的资产,由各学院、部门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由学校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者专业技术部门提供鉴定意见。
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变卖所得的收入,及因毁损、丢失或被盗而报损追究的责任赔偿金,均须统一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中如遇其他未列明情况,按照《连云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连事规〔2020〕2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资产收益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学校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和以资产对外投资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
(一)资产出租出借收益。资产出租出借收益是指学校利用闲置的办公场所、教学实验用房、门面房、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向承租单位和个人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费、使用费、占用费、广告费、管理费等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益。
(二)对外投资收益。对外投资收益是指学校单独对外投资或利用单位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益。
(三)资产处置收益。资产处置收益是指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资产置换、资产核销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四)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第五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防止国有资产收益的流失。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清查是指在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自身需求下,按照规定政策、程序和方法,对学校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学校国有资产占用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
第五十五条 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
第五十七条 学校报送的资产报表应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说明。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有资产动态管理的要求,对全校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占用、使用、处置、收益进行动态管理,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及相关资产使用单位应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统一录入国有资产管理系统。
第九章 资产绩效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是指利用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财务报告、财产清查盘点、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采取多因素的方式方法,科学考核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效益的行为。
第六十条 学校将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纳入对所属部门、学院的年度考核中,考核结果与部门评优和奖惩相结合。将专职和兼职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管理绩效考核纳入年度工作评价,评价结果与个人评优相挂钩。
第十章 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六十一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义务和责任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维护其安全、完整。学校结合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兼职资产管理员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因工作失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三条 在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配置资产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经营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资产收益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的;
(七)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六十四条 学校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上级主管部门就国有资产管理具体事项有新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此前颁布的《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连师专﹝2018﹞6号)同时废止。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