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事业发展需要,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和学校预算管理秩序,根据国家《预算法》,教育部、财政部颁发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最新颁发的《江苏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对我校预算管理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一、预算安排原则
(一)预算安排要贯彻执行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省教育厅预算会议精神,把学校一切财务收支全部纳入预算计划,综合预算内外财力,统一安排预算支出。
(二)财务预算的管理必须密切贯彻落实学校发展计划指导思想,确保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搞赤字预算”的总原则。
(三)预算安排要统筹兼顾,突出教学、科研、学生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强学校的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在经费投入上,要坚持保证重点,压缩一般,不断优化支出结构,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五)安排预算支出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全校各级干部、全体教职工都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从紧安排各项行政性支出。
(六)学校年度预算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预算一经研究决定就必须维护其严肃性,校内各系、各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并在执行中施以严格的监督措施。
二、学校预算的组成
学校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而编制的年度收支计划。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各系、部的全部收支均作为预算管理的对象,纳入学校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
三、学校收入预算的内容
学校收入预算的内容包括:财政补助收入(省、市拨款);学校各项收费收入,如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联办分成收入,成教收入,其他收入等。《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收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所有收入都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四、学校支出预算的内容
学校支出预算的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三部分。
(一)人员经费
1.在职职工人员经费,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应由财政补助收入负担的在职人员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会费、职工福利费等,按照市财政核拨给学校的人员经费和学校实有人数及标准按实计算,列入校级预算。按学校规定由学校自行承担的人员经费(如校内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劳务酬金、公费医疗超支和住房补贴等)列入学校预算,并按一定比例由学校本级和办学系部共同承担。
2.离退休人员经费,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应由财政补助收入负担的离退休人员全部费用。按照财政厅核拨给学校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实有人数及标准按实计算,列入校级预算。
(二)公用经费
1.公用经费,包括奖学金、学生管理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等经费,按教职工人数和学生人数,同时根据本专科不同层次,不同学科办学成本的差异,按不同科类制定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分别列入校级预算和系、部级预算。
2.全校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应不超过学生当年所收学费(包括成人教育的学费)总额的60%--70%。
3.根据校工作重心和向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倾斜的要求,合理确定教学科研经费、党务行政管理经费、学生管理经费和后勤保障经费的比例,确保学校各方面工作协调有序进行。
4.校财务对各系经费采用“总量+比例”的拨款办法分配。
5.各系的公用经费核算科目有:办公费(书报费、办公用品、其他)、差旅费、邮电费(电话费)、招待费、印刷费、劳务费、学生管理费、维修费、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等。其中对办公费、电话费、劳务费、招待费实行限额管理。
(三)专项经费
1.在市财政核定的专项经费和学校确定的专项经费总额中,根据各系部门申报的专项经费建议计划和经费的实际可能,分别轻重缓急,按项目核定专项费用。
2.专项经费核算的内容或科目有:人材引进专项费用、绿化、水电改造、房屋维修专项费用、专用设备购置费、科研费(包括个人课题专项)、各类项目建设等等。
五、预算的制定和批准程序
(一)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在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长领导下,由财务处具体负责测算和编制。
(二)在认真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掌握各类基本数据,了解本年度各项事业计划及经费需求,编制各项资金收支计划,支出预算的安排要在汇总各系部门预算的基础上,结合学校的整体发展计划、专项计划,然后汇总编制学校预算草案。
(三)预算草案编制完成后,报主管财务校长审阅,经广泛征求意见并做必要的修订。
(四)预算草案修订完成后,按审计规定送校审计处对各系、部门预算审进行计。
(五)预算草案修订完成后,提交校党委会讨论通过,正式下达执行。
六、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一)学校年度预算经批准后,经校党委审定通过,校内各系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单位必须对包干经费周密计划,妥善安排,分别轻重缓急,量力而行。各单位在不突破包干指标并征得财务处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在包干经费不同项目之间进行合理调整。对于单列项目和专项拨款必须保证专款专用。
(三)凡超过年度预算指标的项目和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支出项目,财务处可拒绝报销或核拨经费。但在特殊情况下确有必要增加项目时,单项开支在二千元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并在自行掌握的经费中解决;单项金额在二千元—一万元,必须报主管财务的校长审核批准,也在主管校长自行掌握的经费中解决;单项金额超过一万元的项目必须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每年第四季度,学校根据当年资金来源实际收入的情况,对年度预算作一次局部调整,各系以每年10月份的学生数为基数核定下年预算,以当年10月份的学生数进行调整本年预算(学生欠费率与部门经费挂钩)调整方案经主管财务的校长审查,并报校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方能执行。
(五)列入年度预算的各项事业收入,要按职责范围,由主管校长负责组织和督促职能部门按期完成并及时上交学校,以确保预算计划的实施。
七、预算支出的监督
(一)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及范围安排各项支出,财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经费支出的审查和监督,对不合理的开支,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二)对必须事先经审计才能报销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三)预算管理方式:财务预算采用电脑控制,每年预算当期注入系、部门预算管理账户,系、部门实际发生的开支由电脑自动完成预算指标的扣减,财务处定期提供系部门预算支出核对单。
(四)预算进度安排:依据学校预算收入进度和综合财务计划安排,每年上半年按核定年度预算的45%安排,下半年按核定预算的55%安排,系、部门按此预算进度安排做出分段预算,交财务处备案的方可支用经费。
(五)预算的执行和控制。校内各系、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预算执行。财务处必须加强预算过程中的管理和控制,坚持按预算指标用款,杜绝无预算和超预算的开支,并加强预算执行的考核分析。
(六)本制度与学校的经费支出管理规定配套执行。
(七)对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主管财务的校长审定。
八、奖惩措施
为确保各项事业收入任务的完成,加强财务管理,对如实、足额、及时交纳各项收入的单位,学校奖在经费上给予适当奖励;对有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隐瞒、截留、挪用、拖欠各项收入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有关系、部和个人以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九、本暂行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卡结算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公务卡是指由银行卡发卡机构面向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用于单位公务报销及职工个人消费的信用支付工具。公务卡按照发行对象可以分为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和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
第二条 单位卡管理:
1.单位卡具有转账结算功能,用于学校与个人卡之间的资金转账结算,不能取现,不能消费,不能透支使用。
2.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以网上集中支付方式从学校零余额账户存入。单位卡资金按备用金规定管理,由学校根据日常现金报销业务量核定备用金限额。
3.单位卡由学校财务处出纳会计持有、保管和使用。出纳会计调动或离职时,财务部门必须及时变更密码或重新办理单位公务卡。单位公务卡如有遗失,应及时按照发卡机构要求办理挂失或注销手续。
4.财务转账POS机具的管理: 单位财务转账POS机具只限于单位卡与个人卡的结算,不得他用。
5.学校财务处必须建立健全单位公务卡账目,对单位公务卡的存入和支付业务进行逐笔记载,明细账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如果账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
第三条 个人卡管理:
1.个人卡采用借记卡(工资卡)和贷记卡(透支卡)相结合的原则,借记卡用于个人和学校之间结算和提取现金。贷记卡用于应由学校报销的支出和个人消费支出,具有透支消费、循环信用等功能。
2.个人卡由教职工个人持有、 保管和使用,实行 “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密码由教职工自行设定,个人妥善保管。遗失后应及时到发卡机构办理挂失,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第四条 公务卡使用范围:按照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基本要求,单位原使用现金支付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原则上必须采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1.支付职工的各种奖励、加班费、补助补贴、部分课时费等个人所得。
2.支付在校学生的困难补助、勤工俭学所得、助学金、奖学金及其他一切个人所得。
3.支付各类受聘人员的奖金及其课时费等个人所得。
4.工作人员因公外出的差旅费先用个人卡或现金支付后,依据相关凭证,由学校按规定进行报销。
5.支付不能转账结算的个人劳务报酬和零星货款。
6.材料物资及其他采购其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可以先用个人卡或现金支付,超过1000元限额的,须通过学校零余额账户转账支付。
7.支付各种工程款及相关费用不超过l000元的,可以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五条 学校对外的各种往来,金额超过1000元人民币的,除按照第四条范围内的支付外,原则上通过学校零余额账户转账结算,不得采取公务卡结算。
第六条 本办法从2008年6月20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财务处。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缴费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缴费管理工作,保障学校与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应尽的义务,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为非义务教育,学生必须按规定和标准及时缴费上学”。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是高等学校每个学生应尽的义务,各类学生必须提高认识,增强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的观念,按规定的标准和时间积极主动地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条 缴费学生范围为本校所有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五年一贯制学生、成人教育脱产和函授学员,短期培训班学员等;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严格按照财政、物价、教育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所有学生缴费,一律由学校财务处收缴,同时向学生开具盖有“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财务专用章”的收费收据,否则,学生有权拒绝交费,财务处要做到亮证收费,接受学生及家长的监督。
第三条 学费、住宿费的收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财务处应建立学生收费个人档案,进行综合动态管理,各系及教务处、学生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做好收费工作,将有关学生变动信息及时反馈财务处,以便财务处做好学生收费的信息处理工作。学生毕业前,财务处将学生缴费、欠款情况报教务处、学生处,以便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作进一步处理。
第四条 加强学生注册管理,各系必须以财务处开具的收费收据为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对未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的,各院、系不予注册,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申请了国家助学贷款并审核合格,同意贷款而国家助学贷款经费尚未如期到帐的学生,在办理注册手续时,需到所在系领取《暂缓注册申请表》,经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设专人负责学生收费票据的保管、学生相关费用的收取工作,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及时做好年检工作。学生要妥善保管好收费收据联,若涉及学生退费等,必须出具学费收据。
第六条 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原则上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的途径解决,学校另提供勤工助学基金、困难补助等多种助学方式,学习优秀者学校提供奖学金,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及生活上的困难。
第七条 全日制新生集中缴费时间一般为新学年开学报到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收费地点,其他学生将学费缴存至学校发放的银行卡(折)内,由学校统一到银行划款。10月10日以后仍未缴清当学年学费、住宿费的,视为欠费。继续教育学生缴费时间一般安排在寒假期间,根据面授时间而定,3月31日以后仍未缴清学费的,视为欠费。
第八条 全日制学生10月10日以后如因特殊情况还未交清学费和住宿费的,本人须提出缓交申请,说明理由,并须明确具体的延缓交款日期,延缓期限一般不超过当年12月20日,各院、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备案,否则一律作未交款处理。
第九条 对逾期不能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且屡次催交而不交费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学籍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作如下处理:
1.不缴学费或未经批准欠缴学费者不予注册,且不具备参加相应的教学活动及课程考试资格;
2.不具备该学年奖学金及各项单项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3.不具备专升本考试报名的资格;
4.不具备考取研究生调档的资格;
5.不具备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资格;
6.向家长通报其欠费情况。
第十条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各种原因退学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十个半月计算。退学时间以学生正式提交书面申请日期计算,当月15日以前(含15日)退学的,退还当月半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超过15日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或参军的,可以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休学期满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各院、系要指定分管领导和专门人员负责学费缴纳工作,对学生进行缴费教育并代表学校催收学生欠费;受理学生因经济困难提出的缓缴学费申请、签署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各院、系及各班级学生的缴费完成情况将作为评优的条件之一,每年10月10日之前各院、系交费学生人数和交费金额未分别达到85%以上,至12月20日院、系学生交费金额未达到90%以上的院、系不具备评优资格,同时院、系领导不具备年终评优的资格。
第十三条 根据《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系科经费预算管理补充办法》的规定,财政年度预算中各院、系所得的预算经费将分别根据全日制学生上年12月末实际缴纳学费的一定比例拨给,当年增减不作相应调整,实行一次核算分次划拨的办法,每年1月、7月两次划拨给各系;职后学生根据每年3月底实收学费扣除联办分成后一次性划拨给各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收费管理规定
一、学校教育收费归口财务处统一管理
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全校的各项收费工作。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全校教育收费的立项、报批、核定、收取、检查、年检等实施管理。
二、学校教育收费的主体为财务处财会人员
学校所有收费必须由财务处财会人员收取,直接收费的财会人员必须亮证收费(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收费员证),无证财会人员及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与收费行为,不得代收和私自收取有关费用。特殊情况,必须有财务处的委托书才能临时代收,事后须及时将所收款项上缴财务处。
三、所有收费一律出具正规票据
财务处负责全校的票据管理,由财务处统一到政府财政、税务部门购取合法的票据,并盖有“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财务专用章”。凡使用自制、外购收据收费的,一经查实,收入全部上交学校,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收费范围
本校所有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五年一贯制学生、成人学历教育学员及各类短期培训班学员的学费、住宿费;所有联合办学在我校学习的学历与非学历教育学员的学费、住宿费;收费许可证上所列的学生在校期间应收的相关费用以及其他按规定应收的一切费用。财务处依据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收费,各单位不得私自增加没有经过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标准进行收费。
五、检查监督
财务收费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收费管理规定。学校建立健全收费检查监督制度,财务处、审计处及纪检、监察部门将收费监督纳入日常工作,定期对各类收费收入的管理、上缴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欢迎广大学生和家长监督。
举报电话:85817767 85817772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票据管理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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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比赛的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为锻炼学生的能力,提高学校的影响力,鼓励我校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比赛,特制定此经费管理办法。
一.学校鼓励支持各系各部门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业务比赛和文体。
二.参加各级各类比赛,一般由归口专业系组织实施,经费先由各系自行承担,学校根据比赛级别、获奖情况给予经费奖励和目标考核加分双重奖励,以奖代酬,奖大于酬。
三.若一项比赛涉及几个系、部门,则经费由各系、部门均摊,学校奖励按成绩分发,参赛奖励分按原得分共享。
四.参加国家、省政府组织的比赛,由归口专业系承办,学校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获奖后学校按有关文件给予相应的奖励。
五.参加一般行业性、业务性比赛、市级比赛,由归口专业系承办,比赛后学校根据比赛成绩给予相应奖励。
六.对于各项比赛的组织者,学校将根据比赛的获奖情况颁发组织奖,在个人考核时获得奖励分。
七.代表学校协调多个系参加比赛,则组织部门可根据比赛获奖情况,在目标考核时获得奖励分。
八.各系可根据经费情况和比赛情况配套奖励,额度可与学校持平。
九.若参加比赛未获得任何名次奖励,则组织人员的补助等费用由各系自行承担。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08年5月22日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基本建设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过程中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有效节约建设资金、保障资金安全、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财政部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基本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制度。
第二条 财务处是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基本建设日常财务管理和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管理,编制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及报告。
第三条基本建设资金实行单设账户、单独管理、单独使用、单独核算的管理方式,由财务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管理。在基本建设指挥部的直接领导下,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和制度开展基本建设财务工作。
第二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监理、跟踪审计、招标、施工、设备采购等各个环节和事项,均须按《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公正合理、条款完备的合同,合同一经签订,送交财务处一份备案并执行。
第五条 基本建设指挥部的日常开支坚持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日常性开支1000元以下由现场指挥长审签;1000元(含1000元)以上由党政主要领导签批;所有开支均需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要求更正并予以退回。
一、指挥部日常零星开支,如购买办公用品、油料、交通、资料等,经办人必须事
先编制支出预算并经现场指挥长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购置。以上购置的物品需有专人保管并建立入库和领发登记明细帐,能清楚地反映财产物资购、存、发的来龙去脉。特殊情况下的零星开支(包括施工过程中急需的零星开支),经办人办理后应及时向现场指挥长报告,不经批准,自行购买者一律不予报销。
二、指挥部的业务往来招待等,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确因工作需要,招待外来有关部门的人员,事前经办人需先请示并填写来客就餐申请表,经基本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批准后方可办理,事后经有关经办人员签字、按照相关权限审批、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方能报销。未经批准,财务人员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 基本建设指挥部应提前一月将下月所需建设资金计划上报财务处,以便财务处合理安排筹措建设资金。
第三章 资金结算管理
第七条 加强工程拨款的管理与控制。
一、工程拨付款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每个工程项目开工前,合同规定有预付工程款、备料款、设备款等预付款项时,按合同拨付;
二、无预付款的,按工程进度拨款.在按工程进度结算工程款时,施工单位除提供结算凭证,填写“工程预付款审批表”(见附件)、“工程款结算单”,并附“已完工程月报表”,经工程监理、现场管理人员、现场指挥部负责人、跟踪审计、指挥部负责人核实确认签字,同时提供施工合同及预算等相关资料,手续齐全方可结算。
三、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相关部门应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相关资料,财务处应对工程变更价款支付业务重点审核。
四、决算前工程价款结算额度应控制在合同价款总额的80%以内(工程量清单招标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余下部分于决算审计报告签发后支付,此时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项目的决算总数开据正式的工程决算发票,且必须按工程合同价约定的比例(不低于总价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五、招标文件约定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财务处应及时办理收存。工程款、设备款的预留尾款和保修金的支付,根据相关部门的书面通知办理。
第八条 严格货币资金的管理,基本建设过程中的项目资金使用一律采用票据结算方式,本地区以转帐支票方式进行结算,外地主要以电汇方式结算。票据中均应填写与合同或协议相同的收款单位户名,不得开据无金额空白支票。
第四章 竣工决算管理
第九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决算审计制度。基本建设指挥部应组织专门人员,会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新校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学校应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财务处根据 “审计报告书”、“竣工验收证书”以及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决算文件等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以及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财务处,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文件
连师专〔2008〕30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各类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系:
为了促进学校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合作的秩序和经济行为,加强对对外合作工作的管理,维护学校的社会声誉和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学校制定了《各类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各类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二○○八年四月三日
附件: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各类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校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合作的秩序和经济行为,加强对外合作工作的管理,维护学校的社会声誉和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以学校名义(含各系、院、部门)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基本建设、联合办学、采购、借(贷)款、维修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 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 学校法律顾问根据授权,负责合同的合法性,学校财务处、监察室负责合同的监督与审查,并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相关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相关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 除学校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任何部门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条 授权委托事宜由校长办公室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以上的;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样要求的;
5.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二条 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三条 每一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等。
第十四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会签单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监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校领导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会签单,合同会签单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学校法人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七条 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校领导特批。
第十八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十九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学校规定要求对合同进行编号登记并存档。
第二十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处、档案室、法律顾问处、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原件由财务部门和档案室留存。
第二十一条 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三条 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资金收付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款或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二十六条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须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业务部门领导审核签字认可,财务处审核,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付款。
第二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九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校领导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一条 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合同作为学校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三十三条 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学校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法律顾问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校领导汇报。
第三十四条 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会签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学校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六章 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一)给学校造成损失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人民币(含)以下的直接当事人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级次,并追回其经济损失。
(二)给学校造成损失超过10000元,但在20000元人民币(含)以下的直接当事人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当年考核不得评为合格级次,追回其经济损失,且校内给予通报。
(三)给学校造成损失超过20000元,但在50000元人民币(含)以下的直接当事人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当年考核级次为不合格,追回其经济损失,且给予行政记过一次。
(四)给学校造成损失超过50000元人民币(含)视为重大损失。
(五)行为人没有取得授权、或超越授权以学校名义订立的合同,且事后未经学校法人追认,视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其给学校造成的全部损失,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同时按照上述相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因校内工作岗位变动或当事人调出本单位,须将未履行的合同以书面形式,详细移交给相关责任人,相关责任人承担原合同相应责任;履行完毕的合同按相关规定移交给校档案室。因未按规定交接而给学校造成的损失按上述相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当事人调出本单位的,如未按规定办理合同交接手续的,单位人事部门不得办理人事调动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和各系、院、部门。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经济合同会签单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经济合同会签单
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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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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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方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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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方单位地址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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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草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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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部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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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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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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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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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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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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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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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印发 经济合同 管理办法 通知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办公室 2008年4月3日印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文件
连师专〔2008〕49号
关于印发《引进资金、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系:
为了鼓励广大教职工充分利用各种社会关系,引进资金、项目,投入基本建设,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参照《连云港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并结合我校实际,我校制定了《引进资金、项目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精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引进资金、项目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教职工充分利用各种社会关系,引进资金、项目,投入基本建设,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参照《连云港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并结合我校实际,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特制定我校引进资金、项目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一)成功引进外地资金(不含我国政府及其部门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借贷资金投资我校新区建设(或进行校产置换)的第一引荐人。
(二)成功引进向我校无偿捐赠款物的直接引荐人。
(三)成功引进重大科研项目(独立或合作)落户我校的直接引荐人。
(四)成功引进重大方针政策(本来没有的方针政策或本来有但不对我校实行的方针政策)的核心人物、关键人物来我校讲学、考察的直接引荐人。
(五)部属高校来我校联合办学的直接引进人。
(六)其他对学校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的直接引进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是指引荐或引进本办法第二条各种项目的系、部门和个人。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引荐市外资金(不含我国政府及其他部门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投资我校基本建设(或进行校产置换)的,对直接引荐人(不含专业招商人员)的奖励标准为:投资额在6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外方实际投入额的0.2%给予奖励;投资额在6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600万美元和5000万元人民币)的,按外方实际投入额的0.4%给予奖励。
(二)引进借贷资金,使用期限1年以上(含1年),无息按引资总额的0.4%给予奖励;利息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引资总额的0.2%给予奖励;利息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相同,按引资总额的0.1%给予奖励;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按引资总额的0.05%给予奖励。
(三)引荐高新技术项目(经市级以上权威部门确认)或世界500强企业与我校合作办项目的,按外方实际投入额的0.4%给予奖励。
(四)引荐企业、个人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经验资或评估确认后,按企业、个人实际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价值(按收款当日汇率以及赠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价值折合人民币)的0.4%给予奖励。
(五)引荐企业或个人来我校与各院系合作、合资办学的,由我校各受益单位按上述比例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条 直接引荐人界定办法
(一)属于引荐独资项目的,直接引荐人先由投资方确认,并与学校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签订引资确认协议。
(二)属于引荐合资、合作项目的,直接引荐人先由合资、合作双方确认,并与学校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签订引资确认协议。
(三)属于引荐国有资产出售、出租项目的,直接引荐人先由售购双方或出租双方共同确认,并与学校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签订引资确认协议。
(四)属于引荐其他项目的,引荐人先由我校项目承办部门确认,并与学校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签订引资确认协议。
(五)在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前,还须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相关机关对引荐人进行最终确认。
(六)无论几人介绍或几家单位参与,奖励只按第一引荐人确定。
第六条 直接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部门,成绩显著的,可以申请学校予以奖励。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办、财务、纪委、审计、后勤管理、相关系院等部门组成的“连云港师专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在实行奖励前对引荐人的最终确认,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的奖励意见,报学校党委会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申报程序
引荐人向学校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提出受奖申请,填写《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申报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益部门负责人为引荐人出具的证明;
(二)投资者身份证明。企业(单位)投资的,提交投资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单位证明;个人投资的,提交投资者身份证明;
(三)企业验资报告或资信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
(四)引进资金的,提交银行进账单或有关投资情况证明材料;
(五)引进项目的,在提交合同(副本)的同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以资金投入的,提交银行进账单;
2.以设备投入的,提交设备发票及运输单位出具的运输证明;属进口的,提交海关、商检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合作办学的,须提交合作办学协议书。
第九条 奖金支付办法
引进资金的,资金实际到位后,直接引荐人持引资确认协议和《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申报审批表》,验资证明、付款凭证等原件或复印件向学校招商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经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送学校党委会审查批准后,付给直接引荐人奖励金的100%。引进项目的,按项目进度分期兑现奖励。
第十条 凡推荐到学校各院、系的投资项目,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予以支付,奖励金额不低于学校本级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对于本校教职工,凡为学校引进项目和引进资金,除给与引进人奖励外,其所在系、部门在目标考核中产学研指标类将予以加分;对引进重大项目(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和引进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引荐人,学校还将颁发为学校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的荣誉证书,记入学校大事记,并登记造册,永久保存。
对其他引荐人,学校授予其荣誉校友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印发 奖励 办法 通知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办公室 2008年3月29日印
财务处办事流程
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主管财务的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行使管理全校经费预算、财务收支、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职权。为了方便广大教职工熟悉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使各项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学生服务,现制定以下四方面财务管理工作流程:
一 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的制定与执行
财务处依据各方面资料提出预算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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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处务会议通过预算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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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草案提交学校党委会审议、修改、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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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委会议审核批准经费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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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党委会责成财务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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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负责预算计划的控制与管理,根据批准的预算按期办理学校各部门经费计划,严格按计划执行 |
二 经费支出审批报销流程
800元以上的各种物资的采购,专项经费的使用,实行申请、审批制度。1000元及以下,由使用部门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财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1000——10000元(含10000元),由使用部门申请,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审批,报校长办公会或碰头会研究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10000元及以上报党委会研究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
↓
报销经办人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签字 |
↓
系主任、党总支书记,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报销(应注明经费来源、报销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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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审核岗会计审核票据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核实报销金额,核对签字人笔迹,经费来源等;财务处处长审核经费使用的合理性。 |
↓
分管财务校长审核经费使用的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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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财务会核销计划,编制会计凭证,办理现金收付或银行转帐业务 |
三 基本建设费用的管理、审批、结算流程
财务处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监督 |
↓
各类工程立项必须有学校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工程不论大小,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行担保责任,违约处罚条款,收款单位名称、帐号。合同签字后财务人员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付款 |
↓
各类工程原则上不支付预付款,确需支付预付备料款的,须经业务主管处室与财务处研究,报请校主管领导批准,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预付款的支付,应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预付备料款一般不得超过当年施工工作量所需资金的25%,并根据周转情况陆续冲抵工程款 |
↓
预付工程款(含备料款)在5万元以下的,由基建处、财务处审核,分管基建校长、财务主管校长审批;5—10万元由基建处、财务处审核,财务主管校长、党委书记审批,10万元以上的须经党委会研究审批。支付工程款前一周通知财务处。 |
↓
工程竣工决算完成前,进度款的支付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约定工程款总额的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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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决算,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应对工程进行初审,再报审计处审计或外审。施工单位按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款总额,扣除已付款再足额留下合同中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后,凭审计结论填写支付工程剩余款的申请,送基建处核实数字,报财务处审核,主管财务领导签字后,向施工单位办理付款 |
↓
工程保修期满,施工单位向主管业务处室提出保修金支付申请,经确认不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前提下,经业务主管处室领导签批后,到财务处办理保修金支付手续 |
四 其它工作
1、工会财务由财务处代理,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其各项支出由工会经办人、工会主席、分管工会领导、财务主管校长签字报销。执行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2、各类规费的(没有预算的)支出经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财务处审核、主管财务校长审批后报销。
3、财务处负责全校各项收费的管理工作,各部门可到财务处咨询情况,查阅资料,办理交费手续等。
连师专财〔2017〕1号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经费审批程序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的财务管理,明确经济责任,严格报销审批权限,规范报账程序,特制订本规定。
一、学校各项经费支出的报销必须授权管理,各院、部门经费的签批必须注明经费渠道、列支科目,否则,财务处视同无经费指标拒绝报销。
二、财务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进行审批,经费审批严格遵照流程逐级上报审批,不能越级审批;各级经费支出审批人应严格遵守预算管理规定,审批意见应清晰完整,合法的经济事项和原始凭证的具体签批程序如下:
(一)院日常运行经费使用审批程序
1.2000元及以下,由院长、院党总支书记会签,财务处审核;
2.2000-5000元(含5000元)由院长、院党总支书记会签,财务处审核,分管业务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3.5000元及以上,由院长、院党总支书记会签,财务处审核,分管业务和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
4.20000元及以上(含20000元),先申请后使用。由学院提出申请,财务处审核,分管业务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校长、党委书记会商审批,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部门日常运行经费使用审批程序
1.1000元及以下,由部门主要领导签字,财务处审核;
2.1000-5000元(含5000元)由部门领导签字,财务处审核,分管业务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3.5000元及以上,由部门领导、财务处审核,分管业务和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
4.20000元及以上(含20000元),先申请后使用。由部门先提出申请,财务处审核,分管业务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校长、党委书记会商审批,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各院、部门各类劳务费发放审批程序
1.600元及以下,由院长、院党总支书记会签或部门领导会签,财务处审核,分管业务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2.600-10000元(不含10000元),由院长、院党总支书记会签或部门领导会签,财务处审核,分管业务和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会商审批;
3.10000元及以上,先申请后使用。由院或部门先提出申请,财务处审核,分管业务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校长、党委书记会商审批,批准后方可使用;
(四)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各类专项经费使用审批程序
对学校各类专项经费,实行申请、审批制度,须事先填写专项经费申请单,经各级审批后方可实施。
1.3000元及以下,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审核,分管业务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2.3000-50000元(不含50000元),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审核,分管业务和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会商审批;
3.50000-100000元(不含100000元),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审核,分管业务和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党委书记会商审批;
4.100000-300000元(含300000元),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5.300000元以上按重大经济事项审批程序办理。
报销时凭专项经费使用审批单和原始发票,根据承办单位的不同,参照上述学院或部门日常运行经费的报销审批权限签字报销。
(五)重大经济事项的审批程序
本规定所指的重大经济事项,是指没有上级文件依据且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负责人有权调动或使用的资金限额的非常规经济活动,须经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凭会议纪要执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学校年度财政预算内单项支出在3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的调动或使用;
2.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资金调动或使用;
3.用于学校事业发展的银行贷款的申请;
4.学校5万元以上的重大捐赠项目;
5.其他大额资金的运作事项。
三、各种滞纳金以及各项行政处罚必须由分管部门写出分析原因后由分管业务和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如果达到或符合重大经济事项的规定,按重大经济事项的审批程序执行。
四、除大宗物品政府采购须事先申请批准外,5000元以上的物品采购也必须事先申请,经分管业务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才能实施。
五、差旅费、劳务费要分别按照《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劳务费开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
六、根据市财政局文件《关于调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交通费补贴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不再报销市内打的费。各学院、部门租车费从严控制,凡因紧急或特殊情况乘坐出租车需报销的,必须注明事由、起止地点、时间,由院、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业务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在院、部门办公费中列支。
七、报销要求
(一)各学院、部门经费报销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合法发票,发票专用章要清楚,所开发票抬头一律为“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发票应写明日期、品名、数量、金额,发票上须有经办人签字,报销封面单应注明资金用途,杜绝白条。
(二)对于购买办公用品,须附有销售单位提供的购物清单,不得笼统填写“办公用品”等,须有品名、数量和单价等要素,否则财务不予受理报销。
(三)对购买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必须先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固定资产入库手续齐备后经相关领导签字方可报销。
(四)对于购买图书资料,报销时须附购买图书资料时的原始小票以及学院、部门图书资料的入库单且相关领导签字,手续齐全方可报销。
(五)对于招待费,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学校公务接待相关规定执行,报销时要附接待审批表,填写招待事由,招待人员,主要陪同人员,手续齐全方可报销。
(六)根据财政局有关文件和公务卡管理办法规定,凡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对公业务应通过账户转账付款,不得支付现金。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公务卡消费凭证(公务卡刷卡POS机小票)。报销手续完备后,财务处将报销资金通过财政集中支付电子化系统,以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方式转入相应单位公务卡账户。
1.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付事项,凡能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或者授权支付转账办理的,应当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或者授权支付转账办理;不具备转账条件的,应当使用公务卡(含个人公务卡和单位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2.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且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签证费、快递费、部分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七)经费报销时须将同类发票粘贴在一起,不得拆分,同类同次的各项开支不得分次列报、化整为零,避开各级审批人员监督,一经查实,按1:1加罚(该次发生的费用不得报销,并按该项费用发生额扣除该部门预算数)。单张原始发票金额超过50元(含)经办人员必须在原始发票上签字。所有发票均应粘贴在左上角,一次报销多张发票时,应在原始凭证封面上注明各项经费的开支项目和金额,及原始凭证张数和总金额数,所有报销须先到财务处审核,按经费审批权限办理报销手续。
(八)要求各单位财务公开,每季度公布一次,公布本季度经费使用明细,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财务处。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财务处
2017年12月1日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参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连云港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临时离开连云港市城区(海州区、连云区、赣榆区,下同)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到我市的所属三县出差,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减半执行。
第三条各学院、部门及党群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出差人员差旅费报销标准
项目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住宿费限额(天/单间或标准间) | 伙食补助费(人/天) | 市内交通费(人/天) |
二级教授和厅级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490 | 100 | 80 |
三级教授和正处级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340 | 100 | 80 |
四级教授和副处级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320 | 80 | 40 |
其他工作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300 | 80 | 40 |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客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厅级以上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如遇出差处置突发事件、处理特别紧急公务等特殊情况,没有相应等级交通工具可选择时,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乘坐上一等级的交通工具。
(一)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软卧必须从严控制。除校领导、以及在本人科研经费中列支差旅费的因公长途出差外,其他人员出差,原则上不乘坐飞机、软卧,确因任务紧急等特殊情况必须乘坐飞机或火车软卧的,应事先“书面”报请校主要领导批准。对符合或经批准乘坐飞机(软卧)者,其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有明确标注)费用凭据报销。不符合等级规定且未经批准乘坐飞机、软卧的出差人员,在报销时一律按同程车船票价报销,超出部分自理。如飞机票票价低于同程车船票价,无需校主要领导审批,可凭据报销
(二)“同程车船票”,为统一核算口径,规定统一按以下标准计算:有同程直达列车的,按同程直达特快列车硬卧下铺票价计算;没有直达需要中途转车的,可分段按各区间直达特快硬卧下铺票价累计,或同程汽车直达票价计算。
(三)出差人员须在公共汽车站乘坐客车,长途客车发票应有电脑打印出乘车时间、始发站和终点站等信息。未标明相关信息的长途客运临时补充车票(手撕长途客车发票)不予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四)丢失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不予报销。
第八条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九条教职工因公出差,不得私车公用。因私车公用或自行租车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车辆损害与学校无关。确因工作需要租车,出差前要有书面申请,须经分管业务校领导批准,再与有资质的车辆服务公司签订租车协议,明确租车责任。出差回来后统一结算,凭经批准的租车申请、租车协议、租车发票报销。其他私自租车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出差住宿严格按照两人一个标准间执行。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住宿或标准间住宿。住宿费在规定限额内凭据报销,低于标准部分奖励40%给个人,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一)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单间或标准间。
(二)有关人员外出开会或培训,住宿费按照会议通知(培训)统一安排的,凭发起单位盖章的会议通知和住宿费发票据实报销,低于标准部分不予奖励。会议通知未明确住宿标准的,按最高不超过差旅费报销标准中相应住宿费标准报销,超过部分自理,低于标准部分不予奖励。
(三)出差人员有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四)丢失住宿费票据的,由丢失人向发票开出单位取得住宿费发票底根复印件并加盖开出单位公章证明,在规定标准内给予报销;
(五)住宿费发票项目填写应字迹清晰、内容齐全,住宿费发票上必须注明住宿房间数(或人数)和天数。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
(一)在连云港市区内(海州区、连云区、赣榆区,下同)出差,不发伙食补助费。在所属县内(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下同)出差,伙食补助费减半核发。
(二)出差人员须附往返双程车船费(长途客车、火车、轮船、飞机)发票和出差住宿费发票作为核算差旅补助的计算依据。
1.只有单程车船费发票的,按一天计算差旅补助;
2.有单程车船费发票和出差住宿费发票的,按住宿费发票标明时间计算差旅补助,如果住宿费发票时间填写不明确,则按两天计算差旅补助;
3.无往返双程车船费发票和出差住宿费发票的,也无可确认出差证明材料,无法确认差旅费的,一律不予核发差旅补助。
4.只有住宿费发票无城市间交通费发票的多人一同出差的情况,住宿费发票上必须注明住宿房间数(或人数)和天数,或每人单独开具住宿费发票并注明住宿天数,无法确定人数的住宿费发票一律按单人两天核发差旅补助。
(三)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学校不报销出差期间的异地用餐费用。必须异地接待的,出差前必须书面申请经校主要领导审批,财务处凭事先书面审批意见作为报销审批依据。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其他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单位自备公车或者包车出差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一)实行本规定以后,因出差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出租车、公交车等,下同)一律不再予以凭票报销(包括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的差旅费)确因工作需要报销外埠市内交通费(仅限当次出差)的,则不发市内交通费补助。
(二)在所属县内(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下同)出差,市内交通费减半核发。
(三)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
(四)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严格出差审批制度,强化经费预算约束,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同行的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只能填制一张差旅费报销表,不得分别填写。出差期间所发生的所有应报销的费用和差旅费一起报销,不得拆分、分批次。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之便,经领导同意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应由个人负担;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出差路线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报销。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职工探亲费用报销的规定
(一)教职工来校工作满一年以上在假期中探亲的,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报销探亲路费:教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学校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其路费在本人月基础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超过规定时间不报销的,原则上不能补报。
(二)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1981)财事字第113号]:
1.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2.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费(或比统舱高一级的舱位)。
3.乘长途汽车及其它民用交通工具,凭据按实际支出报销。
4.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交汽车、电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的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5.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6.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的,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7.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8.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9.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第二十四条各类学术性会议原则上每人每年不得超过两次。学院、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出差,需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学院、部门其他负责人出差,需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其他工作人员出差需经本学院、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参加学习、进修、培训期间差旅补助(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及住宿费标准。
(一)经批准外出参加的长期非学历进修人员,每学期可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长途客车、火车或轮船),不发差旅费补助。
(二)有关人员外出开会、参加短期培训
1.工作人员离开连云港市城区参加各种会议,须提供举办单位盖章的会议通知及领导批示。会务费、资料费按会议通知标准与差旅费一并报销,否则不予报销。收取会务费的,会议期间不予核发差旅补助;往返会议的路途中核发差旅补助。
2.参加会议需交会务费的,会务费标准每人在1500元以上的,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再参加会议,事先未经审批的不予报销。
3.到外地参加各种培训班的人员,通知明确食宿自理的各类培训,无需缴纳培训费的,15天以内的短期培训按“差旅费开支标准”发放;
4.到外地参加各种培训班的人员,按培训通知需要缴纳培训费的,视具体培训时间不同按下列规定发放差旅补助:
(1)培训时间在15天以内的短期培训差旅补助,按“差旅费开支标准”减半发放(含在途时间)。
(2)培训时间超过15天、不足1个月的,超过部分伙食补助费减半,不发市内交通费补助,住宿费参照培训通知标准(不超过差旅费管理规定标准)执行,超过部分自理,节约部分不奖励。是否是培训班性质以参加培训的通知为准。
(3)培训时间超过30天的长期培训,不予发放差旅费补助,住宿费参照会议、培训通知标准(不超过差旅费管理规定标准)执行,通知中没有特别说明的,需事先书面说明情况,经校领导明确指示处理意见。特殊情况的学习和培训(如省委党校)按其通知标准执行。
(三)工作人员由学校派送外地参加1个月以上至1年以内的学习、培训,或离开连云港市市区到省内基层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发生的费用,根据派送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教师带学生到外地参加各种竞赛、体育比赛,带队教师按正常出差报销差旅费及差旅补助,学生的差旅费及参赛期间发生的费用凭票据实报销,不核发差旅补助。报销时需附组织比赛单位盖章的参赛通知。
第二十七条教师外出指导实习、设计伙食补助等差旅补助按照正常差旅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外出招生,事先由业务主管部门确定时间、地点、天数、人数,按照正常差旅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出国人员差旅费按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审批。
第三十条我校工作人员受邀请到外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除外)参加评审、讲学、论文答辩等校外非公务活动,学校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一条报销国内机票,须出具加盖中国民航发票专用章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须提供相关发票,并附登机牌报销。报销国际机票,境内购票的须提供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并附登机牌。境外购票的,须提供电子行程单并附登机牌,电子行程单上无机票款的还须提供支付机票款依据。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如实报销。
第三十二条科研课题(含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的各类研究课题)人员因研究工作需要出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差旅费报销由学校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审批,项目负责人对其业务事项、票据真实性负责。项目组成员出差可选乘交通工具,凭据在科研课题经费中报销;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节约不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从2017年4月1日起执行。原《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7年3月9日
财务处服务规范
财务处是学校经济管理重要部门,是为学校教学、科研及广大师生员工服务的窗口,为了更好地树立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质量三位一体的服务理念,努力为教职员工提供满意周到的服务,特制定如下规范:
执业规范
熟悉并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
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恪尽职守,业精技强,树立窗口服务意识。
团结合作,互相尊重,爱岗敬业,务实创新。
按规定程序办理业务,操作简捷、准确、快速。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
工作时间不准擅自离岗、串岗、聊天。
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
热情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怠慢办事人员。
保守本单位的财务秘密,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部门或个人的财务信息。
语言规范
提倡使用:“您”、“您好”、“对不起”、“谢谢”等文明用语。
实行首问负责制。凡遇师生员工咨询业务,态度要和蔼诚恳,耐心解答,不得不理不睬;自行确实解答不了的,介绍给其他同事解答,或请示科长、处长后再解答。
对不能马上办完的业务,要对办事人员说:“请稍等”。
办理业务时不能以任何理由同办事人员争吵。
环境规范
保持工作环境整洁、美观、桌面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分门别类的摆放各种业务凭证及式样填写标准,便于办事人员使用。
工作人员要着装整洁,举止端庄,服务态度热情。
保持工作场所安静,工作时间不得大声喧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