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29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发布者:信息公开发布时间:2018-09-30浏览次数:37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优化党内政治生态,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水平干部队伍,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和干部人才支撑,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3号)、《高等教育法》、《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中组发〔201629号)和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工作要适应学校改革发展的需要,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能力较强、结构合理、团结协作,具有推动学校事业发展能力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注重领导班子年龄、知识、经历、性格等方面的合理配备,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功能。

第五条 在市委组织部指导下,学校党委负责对中层干部、中层单位内设机构干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党委组织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任用条件与任职资格

第六条 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校本部门实际相结合,求真务实,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具有高等学校管理理论知识和工作实践经验,善于学习和把握教育规律和行政管理规律,有胜任领导岗位工作所必需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及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五)能正确行使权力,严守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师生的监督。

(六)能认真贯彻和维护民主集中制,胸襟开阔,顾全大局,严于律己,作风民主,诚信度高,协作意识强,善于团结同志,特别是能团结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拥护。

第七条 中层干部及学院部门内设机构干部的任职资格:

(一)任职人员应为本校在编在岗人员。

(二)中层正职干部的任职资格:现任中层正职干部;任中层副职达三年及以上干部。二级学院院长须具有高级职称,教务处处长应具有正高职称,科技产业处处长应具有正高职称或具有副高职称并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三)中层副职干部任职资格:现任中层干部;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期满3年及以上的副科级干部;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及以上,或担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二级学院副院长及机关教学、科研等岗位的中层副职须具有高级职称或中级职称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

(四)学院、部门内设机构干部任职资格: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五年;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工作满三年。在同等条件下,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优先。

(五)中层正职、副职和学院、部门内设机构干部,56周岁以上,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初任中层干部一般在45周岁以下;副职提拔为正职,一般不超过53周岁;初任学院、部门内设机构干部一般不超过40周岁;群团组织另有规定除外。以上年龄计算截止时间由各次聘任时间另行确定。如上级文件另有规定,按最新规定执行。

(六)所有参加聘任的人员,在新一轮任期内年龄应符合任满两年的要求。

(七)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拔聘用一般应有在校内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历。

(八)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及其他要求。提拔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要求。

(九)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十)身心健康。

第八条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者确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执行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九条 动议

选拔中层干部,在市委组织部指导下,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实施相关具体工作,党委会研究机构设置方案和研究干部任用决定;选拔校机关部门内设机构干部,由党委组织部主持,相关部门参加推荐、考察工作,党委组织部研究拟任人选,报党委会研究审批;选拔教学单位内设机构干部,由所在单位党总支主持,行政领导参与,进行民主推荐和考察工作,提出拟任人选名单,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送党委组织部审核,学校党委会研究审批。

第十条 民主推荐

(一)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一般在一年内有效。

(二)民主推荐程序

1.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与资格、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2.召开推荐会,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为体现民主、公开竞争和择优的原则,鼓励个人和基层党组织向学校党委自荐和推荐。个人向校党委自荐和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认真撰写推荐材料并署名;基层党组织向党委推荐干部人选,必须经会议讨论后,形成推荐材料,并加盖基层党组织公章。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者可列入民主推荐参考名单。

3.确定考察对象。

1)党委根据民主推荐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2)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3)党政部门个别特殊岗位的干部人选,可以直接由党委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4)校工会委员会、妇女委员会、共青团委员会等群团组织在换届时,由学校党委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产生推荐人选后,按有关章程选举负责人,经校党委审批并报上级相应组织批复;非换届时,主要负责人的变动,在征求上级相应组织意见的基础上由校党委任命。

5)组织部(统战部)部长、宣传部部长、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人选按照上级规定程序产生。

第十一条 组织考察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资格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一)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需要经过下列程序:

1.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3.采用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专项调查、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4.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5.考察结束后,党委组织部向党委汇报考察情况,上报考察材料。

(二)考察党政干部拟任人选,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三)党委派出的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四)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中层单位内设机构干部的考察程序和要求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酝酿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在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之前进行充分酝酿。

(一)党委组织部门酝酿。组织部对拟任职务的人选,根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情况进行酝酿,并向党委主要领导汇报。

(二)党委酝酿。党委书记分别征求校长和分管校领导的意见,对拟任人选进行充分酝酿,形成初步意见后提交校党委会集体讨论。

(三)党外干部人选,应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中层单位内设机构干部的酝酿程序和要求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讨论决定

中层干部的任免事项,必须经由党委会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选任、聘任等不同方式实施任免程序。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讨论决定的基本程序如下:

1.汇报。党委组织部向党委会汇报考察情况,并逐一介绍拟任人选的具体情况,纪检监察负责人列席会议。

2.讨论。要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是否同意等明确意见。

3.表决。党委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任免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在会后尽快查清核实,避免久拖不决。

4.公示。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凡拟提拔、聘任的干部,在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均应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公示中有反映,经查实存在不宜担任拟任职务问题者,视情况暂缓任职或不予任职。

5.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将考察意见向本人反馈,提出履行职责、勤政廉洁方面的要求(即任职和廉政谈话)。中层正职领导干部一般由党委书记、校长谈话,副职一般由分管工作的校领导谈话,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6.发文。中层干部职务任免以党委名义发文,任职时间自市委组织部批复之日起计算。中层单位内设机构干部职务任免以党委组织部名义发文,任职时间自党委正式行文之日起计算。

凡需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任命、备案的中层干部,在校党委讨论拟定后,按规定办理报批、提请任命和备案手续。

7.任职。发文后,党委统一组织安排人员到有关部门、单位宣布干部任免决定,新任干部一般应在三日内到岗,办理交接手续。

中层单位内设机构干部的任免决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组织部和有关单位参照中层干部的任免程序进行。

第四章  职数与任期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机构设置和干部职数管理制度。

各单位中层干部、内设机构副科级干部的职数由学校党委根据上级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职数、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安排。

第十五条学校中层干部视不同情况分别实行任期制、聘任制、选任制,每届任期为三年。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务的,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六条任期的计算。任命、聘任的中层干部,任期从正式行文之日起计算。经选举产生的中层干部,任期从学校党委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行文之日起计算;执行试用期的干部任期从试用期起计算。

第十七条“双肩挑”干部任满两届(六年)后,提倡到专业所在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在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1-3年后,如工作需要且符合任用条件的,可以再度任职。

第十八条基层党组织选任制干部,其职务任期执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每届任期三年。工会、妇委会、团委等群团组织的选任制干部,其任期执行相应组织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 中层领导班子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如需延长任期,经校党委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新提拔的中层干部、单位内设机构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享受同职级相应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期时间;不胜任的,原则上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中层干部必须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和研究高等教育理论和教育规律,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现代管理知识和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努力成为专业化的管理者。

第二十二条中层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解决自身和部门工作的实际问题。在校内要通过各种形式,建立学习、研讨学校工作目标和阶段工作计划的制度,提高干部对学校办学方针的认识和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按照上级关于干部培训的规划和有关规定,学校每年有计划地选派中层干部参加省高教系统院(系)负责人培训班、市委党校或各级干部培训机构接受政治理论培训。经组织决定选送参加培训的干部,个人必须服从组织安排。

第二十四条中层干部参加各级各类政治理论学习培训的成绩,归入本人档案,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依据。

第六章 任期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中层党政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通过签订目标责任书形式实施目标管理。目标管理考核优秀的,给予单位及干部本人相应奖励。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包括对干部本人的降、免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中层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双肩挑”中层干部除接受管理岗位的目标管理考核外,还要接受所在专业的业务考核。干部管理岗位的考核结果应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要扩大民主考核,强化党内外干部群众的参与和监督,进一步公开考核内容、考核程序、考核方法、考核结果,增强考核工作透明度,加大群众满意度在考核评价中的分量。要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中层干部的考核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二)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三)客观公证、简便易行原则;

(四)全面考核、综合评定原则。

第二十九条中层干部的考核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在校外挂职锻炼的干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提供综合表现情况,原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经学校同意派出短期学习、培训、脱产进修的干部,由所在学习、培训的单位提供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原所在单位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中把德、能、勤、绩、廉五项内容分解量化为若干具体指标进行考核。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考核中应予以充分肯定:

(一)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方案,被采纳并取得明显效果的;

(二)在工作中开拓进取,做出优异成绩和重大贡献的;

(三)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三十一条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定为不合格等级:

(一)受到警告及以上党纪或政务处分的;

(二)政治上、经济上、道德上有严重问题,经审查核实的;

(三)严重失职,给学校利益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失的;

(四)在工作中因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不能廉洁自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政策水平、业务能力不能适应本职工作要求,经帮助仍无明显进步的;

(七)违背学术道德规范,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进行学术造假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拒不接受组织分配的任务,不履行工作职责的;

(九)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

(十)具有其他不称职行为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因病休息或出国探亲超过半年的、聘任试用期未满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门考察,考察结果供正式聘任或另行分配工作使用。

(二)对轮岗交流干部由现工作单位考核,其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调任(或聘任)领导工作不满半年的干部,原则上只作工作总结,其考核等级按原岗位工作情况确定。

第三十二条考核结果的确定和使用。

(一)考核结果的确定。中层干部的年度考核结果,按照学校有关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干部考核办法确定。内设机构副科级干部年度考核参照执行。

(二)干部的考核结果与干部的使用、奖惩、晋升、培训以及职务调整挂钩。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考核优秀的干部予以各种形式的鼓励和奖励。

(三)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干部,责令限期改正或降职使用;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干部,责令辞职或免职。

第七章  交流和回避

第三十三条 实行轮岗交流制度。

(一)以干部交流方式实行多岗位锻炼是干部培养、领导班子结构优化的重要途径。干部的交流要在保证工作连续性、稳定性的前提下,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好交流与稳定、流向与专长的关系,有计划、按步骤地推进。交流范围主要是在党政管理职能部门之间或党政管理职能部门与各教学单位之间进行。

(二)交流的对象一般包括: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工作能力的;在同一部门或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三)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一届(三年)的,鼓励交流;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两届的,应该实行交流。确因工作需要的岗位,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任职期限,但最多不能超过三年。要注重对管人、管财、管物以及实质处置权比较大的部门干部的轮岗交流,促进机关部门与学院之间、党务与行政部门之间干部的轮岗交流。

第三十四条 交流的干部须服从组织安排,接到任职通知后三日内到任。

第三十五条 实行回避制度。

(一)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二)在选拔任用、考察、考核工作过程中涉及干部本人和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八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六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 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 收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3. 辞职或调出的;

(四)改任督导员的;

(五)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1/3、经组织认定为不称职的;

(六)任期内所在单位或分管工作年度考核累计两次排名均在本校同系列末位的或排名退步较大(4个及以上名次)的;

(七)所负责工作没有进展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八)因精简机构或减少干部职数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

(九)非组织选派,出国出境、脱产进修学习等需离开干部岗位一年及以上的;

(十)任职文件公布后,无正当理由,三日内不到岗的;

(十一)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七条 干部免职后,按照新聘任岗位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自愿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本人应提交书面申请,报校党委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离职守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二)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三)责令辞职,是指校党委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三十九条 实行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收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审计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提出,经学校党委同意后,由学校监察室(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九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规定,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违反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具体规定程序和办法,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经过学校党委半数以上同意的不任免;

(七)不准随意放宽或改变干部任用的资格条件;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拉帮结派,或者打击报复。

第四十三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党委组织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建立组织部、人事处、监察室、工会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校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四十六条 党员、干部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党委组织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89日印发《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据本办法制定的有关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的实施细则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中共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2018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