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
师专委〔2017〕33号
中共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党政干部问责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学校党政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现职中层干部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建立勤政、廉洁、高效、务实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连云港市党政机关问责办法》、《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所有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行为,应当予以问责,重点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本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的岗位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完全履行岗位职责,或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原则是:依纪依法、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校党委是问责决定机关。必要时,可以直接对中层单位管理权限内的干部实行问责,或者责成中层单位党组织、行政实行问责。
校纪委、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监察室(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问责调查机关,按照校党委要求,负责具体的调查工作。对需要追究领导干部责任的,向校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学校其他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引发思想混乱,影响学校全局工作顺利推进的;
(二)涉及本单位重要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或者决策严重失误的;
(三)在干部选拔、推荐、考核工作中任人唯亲,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诬告他人,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四)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中所承担责任的;
(五)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
(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按时完成学校安排的工作任务,重大事项不请示汇报或者请示汇报不及时的;
(七)对涉及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对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
(八)在教学、科研、学生管理、行政后勤、安全稳定、公车使用等工作中渎职,或因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九)因教育、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的;
(十)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各类招生考试、基建维修、采购招标、经费使用、资产管理等工作的;
(十一)在收入、支出、预算、票据、资产、合同、银行账户等财经管理以及公章使用管理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假借学校或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作办学(班)、房屋出租以及其他协议的;
(十三)在评优评奖、评审评估、职称评聘等工作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
(十四)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滥用学术权力,败坏学术风气的;
(十五)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或者以同乡会、校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的;
(十六)以各种名义组织、参加使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十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或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个人有关事项的;
(十八)侵犯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
(十九)不遵守公共秩序,不履行公民义务、不孝敬父母长辈,生活作风不检点,有违法公序良俗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的;
(二十)其他给集体利益、公共财产、他人生命财产、学校声誉、个人名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等行为的。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律己不严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改正,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违反党纪政纪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违反党纪政纪情节较重,不适宜现工作岗位的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调整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等措施;
(四)党纪政纪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九条 实施问责,应当区分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一)领导干部未经批准实施的擅权越权行为,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批职责,或者不依照审批要求实施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二)经党政机关集体决策实施的决策、决定,由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提出明确反对意见但未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三)报经党政机关负责人或上级机关批准的,由批准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承办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但执行明显违法法律规定的决定或命令的,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
第十条 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问责的;
(二)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五)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六)坚持错误,拒绝纠正,使损失、影响继续扩大的;
(七)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的。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领导干部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部门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做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不可抗拒力因素造成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处罚:
(一)受到问责者,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二)受到停职检查的问责者,停职检查期间的岗位业绩津贴按低一级职务发放;
(三)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的问责者,在新职务未明确之前,自问责决定下发次月起,当年岗位业绩津贴一般按低一级职务发放;
(四)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的问责者,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校党委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应当履行相关任用手续。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委、监察室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校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校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三)校党委根据纪委提出的问责建议做出问责决定;
(四)校党委做出问责决定后,由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校党委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调查工作一般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过校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调查工作完成后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包括:被问责人的事实材料、情况说明,以及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校党委提供调查报告、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做出问责决定前,主管部门应当听取被问责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八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校党委可以直接做出问责决定。
第十九条 校党委对领导干部做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主管部门代校党委草拟。
问责决定书包括: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问责事实、责任认定、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部门等。做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自决定做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送达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校党委做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二十三条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校党委,回复问责建议部门。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校内或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对各级人大代表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校党委提出书面申诉申请。校党委接到书面申诉申请后,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如下申诉处理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二十七条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八条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回避及责任
第二十九条调查人员与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并由调查主管部门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领导干部有权申请有关调查人员回避,并由调查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与需要进行问责的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的调查人员,未主动申请回避,或需要进行问责的领导干部未申请有关调查人员回避的,调查主管部门发现其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做出令其回避的决定。
第三十条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做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校党委做出不当或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故、事件、案件”,是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其他社会危害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重大事件、重大案件、较大损失、重大损失、严重不良影响、恶劣影响等,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的相关条款认定。
第三十三条 对内设科室科级干部实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问责,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政策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20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中共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2017年6月26日
中共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