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师专委〔2017〕72号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党委会议事规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证党委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江苏省高等学校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党委会在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
第三条 党委会议事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落实好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校党委就重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保障每个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参与集体领导权利,平等议事,杜绝“一言堂”。
(三)坚持群众路线。尊重群众主体地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紧紧依靠广大师生员工作决策、抓改革、促发展,认真解决好师生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四)坚持依法依规。弘扬法治精神,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自觉遵守《党章》等党内法规,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确保决策于法有据、合法合规,不断提高依法依规治校水平。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传达、学习、宣传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和上级机关的重要决议、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指示,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
第五条 研究决定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定位等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性、方向性问题。审定学校发展规划、基本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
第六条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研究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重要问题,决定学校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干部队伍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按照党管干部原则,研究决定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等事项,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副科级(含)以上干部的任免等重要问题,研究决定校级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的推荐人选,研究决定学校相关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选,研究决定老干部工作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干部违纪问题的处理。
第八条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研究决定学校人才发展规划、人才政策和人才工程计划等,研究决定年度进人计划和方案,研究决定博士、教授等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引进和调动,研究决定各类人员录(聘)用及合同、协议用工事项,研究决定干部及人才年度出国出访计划。
第九条 研究加强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问题,讨论决定党委中心组政治理论学习、召开民主生活会事项,研究决定党委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第十条研究决定校级及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事项,研究决定教职工和学生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以及对党员的违纪处理问题。
第十一条审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向上级政府、部门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等,研究决定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师、辅导员等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校园文化建设、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维护学校稳定的方案和措施。
第十二条审定学校年度经费的预决算、大额经费开支项目、重大财经事项等,研究决定经济分配方案、大额度资金的借贷和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政策、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项目等,研究决定学校土地、房屋和其他办学设施等重要资源、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方案。
第十三条审定党委会的工作报告和研究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的重要事项,研究制定落实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审定以党委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做出的决定、指示以及以党委名义发表的讲话等。
第十四条审定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关工委等组织和教代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听取校纪委和其他党务部门、各群众团体和民主党派等的工作汇报,讨论其向党委请示的问题,作出决策或提出指导意见;讨论决定校长办公会提请党委会研究的问题和学校各部门、学院请示党委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十五条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决策事项以及其他应由党委会研究决策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会前议题确定和调研论证:
(一)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和党委成员直接提出,有关部门拟提交党委会研究的问题须经分管领导审查同意由分管领导或党委办公室提出。提出议题应事先填写议题征集单,原则上在会议前2个工作日经党委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提交党委书记初步审定并与校长沟通后确定。
(二)凡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会前应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必要时举办咨询会、论证会,进行科学分析论证,开展决策风险评估。调研论证后,相关部门提供书面材料,包括汇报重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可供选择的建议方案。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事项,须由主办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再由主办部门分管校领导商其他相关校领导达成共识后,报党委书记审定及与校长沟通方可列为党委会研究的议题。
(三)党委会议题一般应在开会前通知全体党委成员和相关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十七条 会中讨论和表决:
(一)学校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并对会议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
(二)会议研究原则上限于会前确定的议题,不能随意改变或增加,未列入议题的临时动议,会议不予研究。
(三)党委会讨论议题时,原则上由分管校领导汇报或说明,确需有关负责人列席的,需经主持人同意。党委成员在会议研究中,应充分发扬民主,从学校全局工作出发发表个人意见,但发言内容应紧紧围绕会议议题,避免重复性发言。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四)会议研究决定问题,应贯彻民主集中制,在充分酝酿、研究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赞成意见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视情况,采取投票、举手或口头表态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五)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等范围内进行酝酿,并与分管领导沟通,形成初步意见后提交党委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对未按规定程序考核的人选,党委不予讨论。如拟定人选被否决,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另行会议讨论。
(六)会议研究决定问题,应由主持人按多数人的意见进行归纳和概括,形成会议决议。会议研究的问题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并且分歧较大,应暂缓作出决议,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认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讨论。
(七)党委会应由党委办公室专门人员记录,并及时形成会议纪要,由主持人签发。
第十八条 会后实施与督办:
(一)组织实施。党委会决议、决定或需传达的事项,应以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为准。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党委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委书记对组织实施总负责,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要周密制定实施方案,细化责任分工,明确目标要求,抓好贯彻落实。会议决议需要校长办公会研究实施的,党委要给予支持,校长要及时向党委汇报推进落实情况。
(二)检查督办。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研究事项的督办。及时将督办情况报告党委书记或有关党委委员。除依法依规应当保密事项外,应将决策、执行落实情况以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等适当形式,在相应范围内,接收师生员工监督。
(三)调整完善。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在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提交党委会复议。紧急情况临时调整原决议,可由党委书记征求有关党委委员意见后进行调整,并在下次党委会上通报。
第四章 会议的组织与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 会议组织:
(一)党委会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二)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研究“三重一大”事项,书记、校长须同时出席。
(三)党委会由学校党委成员参加。根据会议需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也可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在讨论干部任免、调动、奖惩,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出国出境审批等问题时,凡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的人员均应主动回避或由主持人提醒回避。
第二十条 会议纪律:
(一)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可按照各自分工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汇报。
(二)与会人员要自觉遵守保密纪律,会前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党委会议题,会中不得以任何方法干扰他人发表意见,会后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党委会议讨论情况和党委会议决定。未经党委书记批准,个人不能查阅党委会记录。
(三)党委会做出的决定,党委成员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允许向上级反映;如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时,可以向党委提请复议。但在党委未有新的决定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原来的决定。
(四)对于党委会的决议、决定,学校各级组织和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对以下情形: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违反议事规则,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未向党委会提供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且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并造成损失的,学校纪检部门将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相关组织或个人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校党委此前文件涉及议事规则相关内容,一律以本规则为准。
中共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
中共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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