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师专委〔2017〕73号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提高依法治校水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及《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就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决落实好中央、省、市委决策部署。
(二)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有关政策,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法定的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凡属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不得以会签、阅批、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等形式替代。坚持群众路线,尊重客观实际,充分发扬民主,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始终把师生员工利益放在第一位,使各项决策符合教育规律,符合发展要求,符合师生员工愿望。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范围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党的建设、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校发展、校园建设、专业学科建设、师资等人才队伍建设、国际交流合作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方案等;
(四)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五)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六)学校内部的机构设置与调整;
(七)学校教学、科研、校企合作、社会服务、人事管理、学生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对外交流、后勤管理等方面重要事项;
(八)学校招生、学生就业、实习实训和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事项;
(九)教职工职称评审、收入分配和福利待遇以及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十)博士、教授以及紧缺人才等高层次人才的引进、聘免;
(十一)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以及信息公开;
(十二)学校重要资产处置与对外使用、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十三)校级重大表彰及校级以上的重大表彰推荐;
(十四)学校重大法律纠纷、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事件的处理;
(十五)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副校级干部人选推荐,中层正职、副职领导干部的配备、调整和任免,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
(二)学校中层及以上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和培养;
(三)出国出境人员的选派,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教学名师、代表(委员)、模范、先进等推荐人选;
(四)教职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五)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聘)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各类重点建设的教育、人才、科研项目;
(二)学校与国内外大学、企事业单位进行科技、文化、人才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重要项目;
(三)学校大型庆典、学术、文体活动的审定、审批;
(四)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大面积房屋修缮项目,大型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土地、房屋和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校产的出租、投资和转让;
(五)重大社会服务、合资合作项目;
(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内单项支出在30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资金款项支出安排;
(三)学校基金会资金的使用除执行《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外,单项支出在5万元以上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四)用于学校事业发展的银行贷款;
(五)学校5万元以上的重大捐赠项目;
(六)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基本程序和规则
第七条 决策前深入调研论证: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征求意见、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中层干部,在党组织研究决定前征求纪检或监督机构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三)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须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第八条 决策中集体研究决定:
(一)“三重一大”事项须经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策。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或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特殊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出席会议,校领导班子有三分之二成员参加方可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有关会议。
(三)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态,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一般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下可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分析、论证后再作决策。
(四)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五)“三重一大”决策参与人应当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参加决策会议人员要按照通知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不得无故缺席。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不得向外界透露讨论过程。
第九条 决策后强化实施执行: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学校领导干部按分工和职责牵头组织实施,明确责任部门(学院)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牵头负责的学校领导干部要及时向党委报告。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应将决策、执行落实情况以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等适当形式,在相应范围内,接收师生员工监督。
(三)实行会议决议事项复议制度,对已决议事项可以进行复议。如提出复议,必须由一名校领导动议,并在会前征得校领导班子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复议。
(四)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紧急情况临时调整原决议,可由党委书记征求有关党委委员意见后调整,并在下次党委会上通报。
第四章 “三重一大”制度保障
第十条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执行的报告制度。校党委向市委、省市教育工委报送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工作总结。校党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学校自觉接受市委、市政府、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的领导和监督,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执行的督办督查制度。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进行专项督办,并及时将推进、完成情况向党委书记、校长和分管领导汇报。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会议决议或决定的推进完成情况,与相关职能部门(学院)、责任人的年度考核、评优评先挂钩。
第十二条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执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分别追究相关领导、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违反议事规则,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并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失误的。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于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授权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
中共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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