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信息公开发布时间:2018-09-30浏览次数:18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促进学校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追求学术理想,坚持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五) 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 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 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八) 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三章 委 员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特殊情况也可吸纳优秀的副教授,但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5。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产生,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经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回避。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学校具体学术事务,由学校科学研究管理职能机构负责处理,并定期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汇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可参照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