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营造有利于我校学术创新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维护学术尊严,规范学术行为,防治学术腐败,增强学校竞争力和影响力,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依据《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
第三条教职员工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应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应对相关学术背景进行全面了解,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学术作品中引用他人成果的,必须注明引用的出处或来源;从他人研究成果中转引第三人成果的,必须注明。
(二)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必须如实记录、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
(三)学术作品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过而未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四)除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约定外,合作作品的署名应按照在作品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第一署名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五)在对他人或自己的作品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六)学术批评应该通过正常渠道、正规方法、公开方式、实名进行,并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准无根据地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的价值,不得污辱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四条教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中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五条 学生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一)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二)在提供答辩的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的作品,或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
(三)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四)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拼凑课程作业或撰写学位论文。
(五)未经指导老师或任课老师许可,擅自将老师的讲义或课堂记录或属集体的实验结果署名发表。
第六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一经查实,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
(一)非故意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
(二)故意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在人事录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学位授予、项目审批、考核评估、科研奖励、评审或推荐评审优秀成果等活动中,对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对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四)当事人的行为若触犯有关法律,将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分别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兼任,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评估学校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方针和政策,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道德行为的事实,仲裁有关学术道德的争议,并向学校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二)在发现有悖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接到相关举报后,应及时召集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三)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该学科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与鉴定。
(四)对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学校相关单位(部门)和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便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五)领导小组的结论仅限于学术范畴。具体处分事宜,皆应通过法律或行政程序。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处,负责受理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后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学风建设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7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作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风建设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并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组于30日内,在领导小组指导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三)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相关学科专家组必须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报告,就举报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领导小组成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近关系,应主动回避。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四)领导小组对相关学科专家组的意见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做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责成学风建设办公室宣布仲裁确认的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而且举报系恶意诽谤,则应视情节轻重向学校建议给予举报人相应处分。
(五)学风建设办公室或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六)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领导小组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七)学风建设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十条 学校根据领导小组的建议,按照有关行政程序,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在学校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